內蒙古自治區蒙藥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準確地評價蒙藥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水平,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根據國家《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結合自治區蒙藥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實際,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 本評審條件適用于在自治區各類企事業單位中,從事蒙藥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蒙藥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名稱為主管蒙藥師。
第四條 蒙藥中級專業技術資格,通過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準(備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五條申報人須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紀守法,愛崗敬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六條申報中級資格須由所在單位聘用在初級專業技術崗位上,且任現職期間各年度考核結果達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條 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一)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取得本專業初級資格滿4年;
(二)具有大學??茖W歷,取得本專業初級資格滿6年;
(三)具有中專學歷,在高等院校修完本專業??浦饕n程并獲得結業證書,取得本專業初級資格滿7年;
(四)經旗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招收的蒙藥學徒人員,連續從事蒙藥工作十五年以上,取得初級資格滿6年。
第八條 職稱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和繼續教育條件應符合自治區統一規定。
第九條 破格申報條件執行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有關文件規定。
第三章能力業績條件
第十條 專業理論水平
熟悉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具有比較系統的專業知識,掌握國內本專業的先進技術,并能在實際工作中應用。具有較豐富的技術工作經驗和一定的邊緣學科知識,了解本專業的國內發展趨勢,并能寫出一定水平的學術論文或經驗總結。
第十一條工作能力
(一)每年參加實際業務工作不得少于45周;
(二)能熟練掌握本專業技術操作,獨立完成和解決較復雜的專業技術問題;
(三)具有一定的科研帶教能力,對蒙藥學初級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業務指導;
(四)能結合本專業實際參加開展較先進的新技術。
第十二條工作業績與成果
申報人須取得下列業績成果之一:
(一)作為參加人參加省部級科研課題并結題或通過鑒定;
(二)作為骨干人員參加盟市級科研課題并結題或通過鑒定;
(三)參與部門開展的先進新技術1項以上,在蒙藥實際工作中探索創新實踐經驗1項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得到同行認可;
(四)參加編寫公開出版的技術專著至少一節;
(五)在蒙藥專業刊物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
(六)在蒙醫藥或相關專業學術會議上宣讀本專業論文2篇并被收入論文集。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評審條件所規定的申報條件和能力業績條件應同時具備,工作業績成果和獲獎均指申報人員取得現有專業技術資格以來的成果,且為等級內額定人員。
第十四條本評審條件中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等級,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級。
第十五條本評審條件中要求的學歷(學位)均為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歷(學位)。
第十六條專著是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著作。專業刊物是指取得ISSN(國際標準刊號)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的專業學術技術期刊。
第十七條申報人除須符合本評審條件所明確的要求外,還須符合自治區當年職稱工作安排的有關規定。針對本評審條件各條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本評審條件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評審條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中蒙醫(藥)高級(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內職改字[1993]51號)。